原告临澧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略)迎宾路X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某某,男,临澧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望城信用社副主任,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澧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澧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8年12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澧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澧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临澧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代理审判员孙凌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