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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0年8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姬某某,河南世纪通(略)事务所(略)。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某及其辩护人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0日9时许,被告人章某某窜至郑东新区河南财经政法学院新校区教师公寓X号楼西单元X楼西户,趁被害人吴某(X年X月X日出生)父母外出办事之机,对在此睡觉的女孩吴某乙胸部、屁股、阴部进行抚摸,后被吴某发现,仍对吴某进行猥亵。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吴某乙陈述、证人刘某某、吴某甲、何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医院诊断证明书、调取证据清单、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为寻求性刺激,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0年8月11日起至2012年8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高伟平

代理审判员王娟

代理审判员秦海伟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时青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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