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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刘某某、王某、陈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2年9月20日因盗窃被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三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冯某某,河南仟问(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22日被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7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仟问(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某,河南博正(略)事务所(略)。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刘某某、王某、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及其辩护人冯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杨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5月24日被告人侯某伙同刘某某窜至郑州市中原区X村豫发工地盗走电脑主机一台,摩托罗拉手机一部,现金300元。经郑州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电脑和手机价值人民币2231元。

2、2009年8月24日被告人侯某伙同刘某某、王某窜至郑州市惠济区未来幼儿园盗走阿米尼牌、洪都牌电动车各一辆,经郑州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两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21元。

3、2009年10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窜至郑州市高新区X路X号新农饲料有限公司盗走两台组装台式电脑,经郑州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二台组装台式电脑价值人民币5820元。

4、2009年10月12被告人侯某伙同刘某某窜入郑州市高新区沟赵某后王某崔××家中盗走银白色雪豹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郑州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342元。

5、2009年10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窜入郑州市中原区须水第六小学财务室盗走清华紫光台式电脑一台,经郑州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200元。

6、2009年12月20日被告人侯某伙同刘某某、王某(另案处理)窜至郑州市中原区X镇和庄工厂盗走组装台式电脑一台,手机两部,经郑州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电脑和一部诺基亚N70手机价值人民币2160元。

7、2009年12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侯某、王某(另案处理)窜入位于郑州市高新区沟赵某堂李村的郑州腾飞混凝土公司办公室,盗走联想牌台式电脑一台,惠普打印机一台。经郑州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电脑、打印机价值共计人民4410元。

8、2010年1月17日被告人侯某伙同刘某某窜至郑州市惠济区双桥小学教师办公室盗走办公电脑(包括主机、显示器、键盘、鼠标)两台,经郑州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二台电脑价值人民币6085元。

9、2010年2月16日被告人侯某、刘某某窜入郑州市高新区沟赵某后王某村委会图书室盗走海尔牌台式电脑一台,经郑州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电脑价格人民币4185元。该电脑被侯某以1000元卖给了关军权(另案处理)。

10、2010年2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陈某某窜入郑州市高新区X村晨光网吧,趁该网吧网管不注意,盗走该网吧优派牌液晶显示器6台。经郑州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6台液晶显示器价值人民币3696元。

11、2010年4月11日晚被告人侯某伙同刘某某、王某窜入郑州市中原区西岗中学教师办公室盗窃电脑主机一台,经郑州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1800元。

12、2010年4月13日晚被告人侯某伙同刘某某、王某窜入郑州市中原区来宾童车有限公司后院,盗走阿米尼牌电动车一辆,飞鸽牌电动车一辆,经郑州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两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47元。后该阿米尼电动车被侯某以800元卖给曹会中(另案处理),飞鸽牌电动车被侯某以500元卖给宋福山(另案处理)。

13、2010年4月16日晚被告人侯某伙同刘某某、王某窜入郑州二七区尖岗小学校长办公室,盗走联想主机一台,经郑州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100元。之后,被告人侯某伙同刘某某、王某又窜入郑州二七区刘某小学教师办公室,盗走该学校电脑主机四台,电脑显示器一台,索尼牌数码照相机一台,经郑州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物品总价值人民币780元。后被盗清华同方主机一台,惠普电脑主机一台,神州显示器一台,索尼数码相机一部已发还给被害人李军伟。其他电脑主机被侯某等人卖给高新区瓦屋里新选电脑店的张占甫(另案处理)。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侯某、刘某某、王某、陈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遂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侯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辩称:其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起盗窃。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王某未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起盗窃;被告人王某系初犯、无前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王某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0起盗窃中,其没有具体实施盗窃,仅是帮助开了一下监控器且未分得赃款。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无前科、认罪态度好,被告人陈某某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0起盗窃中,负责望风,未直接实施盗窃,事后未分得赃款,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经审理查明:1、2009年5月24日被告人侯某伙同刘某某窜至郑州市中原区X村豫发工地盗走电脑主机一台,摩托罗拉手机一部,现金300元。经郑州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电脑和手机价值人民币2231元。

2、2009年8月24日被告人侯某伙同刘某某、王某窜至郑州市惠济区未来幼儿园盗走阿米尼牌、洪都牌电动车各一辆,经郑州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两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21元。

3、2009年10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窜至郑州市高新区X路X号新农饲料有限公司盗走两台组装台式电脑,经郑州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二台组装台式电脑价值人民币5820元。

4、2009年10月12被告人侯某伙同刘某某窜入郑州市高新区沟赵某后王某崔文丽家中盗走银白色雪豹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郑州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342元。

5、2009年10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窜入郑州市中原区须水第六小学财务室盗走清华紫光台式电脑一台,经郑州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200元。

6、2009年12月20日被告人侯某伙同刘某某、王某(另案处理)窜至郑州市中原区X镇和庄工厂盗走组装台式电脑一台,手机两部,经郑州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电脑和一部诺基亚N70手机价值人民币2160元。

7、2009年12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侯某、王某(另案处理)窜入位于郑州市高新区沟赵某堂李村的郑州腾飞混凝土公司办公室,盗走联想牌台式电脑一台,惠普打印机一台。经郑州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电脑、打印机价值共计人民4410元。

8、2010年1月17日被告人侯某伙同刘某某窜至郑州市惠济区双桥小学教师办公室盗走办公电脑(包括主机、显示器、键盘、鼠标)两台,经郑州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二台电脑价值人民币6085元。

9、2010年2月16日被告人侯某、刘某某窜入郑州市高新区沟赵某后王某村委会图书室盗走海尔牌台式电脑一台,经郑州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电脑价格人民币4185元。该电脑被侯某以1000元卖给了关军权(另案处理)。

10、2010年2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陈某某窜入郑州市高新区X村晨光网吧,趁该网吧网管不注意,盗走该网吧优派牌液晶显示器6台。经郑州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6台液晶显示器价值人民币3696元。

11、2010年4月11日晚被告人侯某伙同刘某某、王某窜入郑州市中原区西岗中学教师办公室盗窃电脑主机一台,经郑州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1800元。

12、2010年4月13日晚被告人侯某伙同刘某某、王某窜入郑州市中原区来宾童车有限公司后院。盗走阿米尼牌电动车一辆,飞鸽牌电动车一辆,经郑州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两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47元。后该阿米尼电动车被侯某以800元卖给曹会中(另案处理),飞鸽牌电动车被侯某以500元卖给宋福山(另案处理)。

13、2010年4月16日晚被告人侯某伙同刘某某、王某窜入郑州二七区尖岗小学校长办公室,盗走联想主机一台,经郑州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100元。之后,被告人侯某伙同刘某某、王某又窜入郑州二七区刘某小学教师办公室,盗走该学校电脑主机四台,电脑显示器一台,索尼牌数码照相机一台,经郑州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物品总价值人民币780元。后被盗清华同方主机一台,惠普电脑主机一台,神州显示器一台,索尼数码相机一部已发还给被害人李军伟。其他电脑主机被侯某等人卖给高新区瓦屋里新选电脑店的张占甫(另案处理)。

综上,被告人侯某参与了公诉机关指控的10起盗窃,涉案物品价值x元,被告人刘某某参与了公诉机关指控的13起盗窃,涉案物品价值x元;被告人王某参与了公诉机关指控的6起盗窃,涉案物品价值x元;被告人陈某某参与了公诉机关指控的1起盗窃,涉案物品价值369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侯某、刘某某、王某、陈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其参与盗窃的事实。

2、被害人卢××、吴××、李×、杨××、崔××、李×、杨××、李××、冯×、王××、闫××、郭××、陈××、杜××的陈某、报案材料,证明被害人被盗窃的事实。

3、证人关××、杜××、宋××、曹××、张××、刘××、张××的证言,证明被害人被盗窃的事实。

4、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电脑购买发票、销售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电动车购买发票、照相机购买发票,证明被盗物品的价值。

5、户籍证明,证明:四被告人犯罪时均系成年人。

6、到案经过,证明:四被告人无自首和立功情节。

7、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对作案现场的指认。

8、前科查证情况,证明被告人侯某于2002年9月因盗窃被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三年。

9、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6)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10、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7)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关于被告人侯某辩护人称侯某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王某辩称其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起盗窃。经查,有同案犯侯某、刘某某供述可以证明2009年8月24日被告人侯某、刘某某、王某在郑州市惠济区未来幼儿园盗走阿米尼牌、洪都牌电动车各一辆侯某、刘某某具体实施盗窃、王某在外望风且看护当晚盗窃的另外一辆电动车的事实。被告人王某的异议不成立。

关于被告人王某辩护人称其没有参与第2其盗窃及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与同案犯共同预谋,积极参与,均系主犯,但在指控的第2起犯罪中,负责望风,系从犯。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其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0起盗窃中,没有具体实施盗窃,仅是帮助开了一下监控器且未分得赃款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被告人陈某某、同案犯刘某某供述可以证明被告人陈某某在盗窃过程中负责望风的事实。

关于被告人陈某某辩护人称陈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刘某某、王某、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侯某、刘某某、王某共同预谋,积极配合,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起盗窃中,为同案犯望风并看护盗得的电动车且事后分赃,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陈某某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0起盗窃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刘某某刑期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侯某刑期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罚金均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某的刑期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3年4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陈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4月30日起至2010年10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高伟平

审判员李金波

代理审判员耿媛媛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时青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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