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元文:
你为投机倒把一案,对本院(1980)临刑复字第X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再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你从1972年至1976年伙同他人先后六次贩卖鱼苗,获得赃款2240元,你的行为违反了当时的法律,且有你自己多次的交待、同伙的供述、相关证人的证明,足以证明该案事实。
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