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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临刑再立字第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临刑再立字第3号

曹元文:

你为投机倒把一案,对本院(1980)临刑复字第X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再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你从1972年至1976年伙同他人先后六次贩卖鱼苗,获得赃款2240元,你的行为违反了当时的法律,且有你自己多次的交待、同伙的供述、相关证人的证明,足以证明该案事实。

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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