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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索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20XX年X月X日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略)。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原告张某甲之父。

被告索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原告张某甲之母。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女,19XX年农历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告之母。

案由:抚养费纠纷

原告张某甲于201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300元。经审理查明,2006春节,张某乙与索某某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举行了结婚仪式,2007年6月23日索某某生育一子张某甲,后索某某带张某甲到其娘家生活。2009年农历12月7日索某某将张某甲送回张某乙家,现张某甲随其父张某乙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索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某甲抚养费5500元。

二、双方就上述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缓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国萍

审判员赵雅玲

代理审判员段蔚娟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袁康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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