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XX工程有限公司(原XX铁路局工程总公司第XX工程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
法定代表人范XX,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区维力宿舍X门X房。
原审被告XX集团有限公司(原XX铁路局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XX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上诉人XX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XX、徐XX及原审被告XX集团有限公司占有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的(2010)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XX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2010)芙民初字第190X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罗芳海
审判员游玉霞
审判员熊伟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曾海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XX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