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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某犯聚众斗殴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19岁。2010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0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第一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2月1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剑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3日,被告人罗某某伙同陈彦鹏、王亚洲、张司令(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在河南大学东大门外与毛里、王亚军、小得、赵南(以上四人另案处理)等人互相持砖块、砍刀、打气筒等互殴,双方均有人员受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罗某某供述;同案犯陈彦鹏、王亚洲、毛里供述;证人姬XX、温X证言;前科证明;病历等书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某某犯罪时属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7日起至2013年6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付素芹

审判员张合兴

审判员张颖

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王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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