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项城市X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原项城市城郊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理事长。
被执行人:田某某。
项城市X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与田某某借款纠纷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02)周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长期找不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领取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2)周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李四伟
二○○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郭金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