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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上海某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乔健,上海启晟(略)事务所(略)。

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某某,被告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某,被告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应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诉称,2008年原告与被告谈妥关于购买被告名下的位于本市X路X弄X号X室(带地下一层X室面积)及X室房屋的事宜,故由原告所在单位上海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9日代原告向被告先行支付了购房预付款81万元,被告开具了收款收据。2008年5月16日双方共同至某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打印房地产买卖合同,进行网上备案登记。合同约定在2008年6月15日前共同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但被告却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事后被告迟迟不愿签订合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的行为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实际履行,原告支付的购房预付款又被被告长期占用至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81万元以及利息。

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确实收到原告支付的81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原被告双方谈妥关于购买被告名下的位于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带地下一层X室面积)的事宜后,由上海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9日代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房预付款81万元,被告开具了收款收据。2008年5月16日,双方共同至某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打印了关于本市X路X弄X号X室(带地下一层X室面积)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进行网上备案登记,但被告却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生效,但被告未将房屋预付款返还给原告,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应返还原告张某人民币x元,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7月5日前返还原告张某人民币x元;余款人民币x元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返还原告,若被告届时有任何一期逾期履行,则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x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元,本案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1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x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6月25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鸿飞

书记员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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