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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邵阳市X区维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信安计算机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吉平,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9月3日经邵阳市X区法院调解离婚,婚生长女王X、次女王XX均由被告抚养至小孩能独立生活时止,原告有探视权,离婚一年多来,被告一直在广东东莞工作,未亲自照料两个小孩,两个小孩都由被告父母抚养。但被告父母因忙于务农,较少有时间照看小孩,在生活上和教育上不能很好的照顾,且小孩经常生病。现原告在广东东莞市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有较多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小孩。特请求变更婚生子女的抚养关系。由原告直接承担对婚生子女抚养教育责任,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述事实部分不实,但愿意调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如下协议:

一、婚生女儿王X(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王某抚养成人,婚生女儿王XX(X年X月X日出生)由原告何某抚养成人,各自抚养的小孩由各自承担抚养费。

二、双方另无其他争议。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功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向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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