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
被告顾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堡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XX诉被告顾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8日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曹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