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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开设赌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0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底至8月5日,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天打桥队天打桥X号斜对面一废弃浴室等地方开设百家乐形式的赌场,供尹某某等累计20余人进行赌博活动。同年8月5日晚,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抓获被告人何某某及尹某某等参赌人员10余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陈岳龙、尹某某、魏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收(追)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何某某当庭能够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赌博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5日起至2010年1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俊英

书记员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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