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附X号。
代表人韩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新峰,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杜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杜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自达成协议之日起一个星期内,保险公司自愿一次
二、支付方式以汇款形式,由保险公司汇入杜某某交通银行x账户中,如保险公司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638元由杜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王宏毅
代理审判员刘静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禹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