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杜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四终字第5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附X号。

代表人韩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新峰,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杜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杜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自达成协议之日起一个星期内,保险公司自愿一次

二、支付方式以汇款形式,由保险公司汇入杜某某交通银行x账户中,如保险公司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638元由杜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王宏毅

代理审判员刘静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禹秀珍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