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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X诉陈X离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倪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号。

被告陈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XX诉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曹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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