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丽水市华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X村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
申请人丽水市华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6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丽水市华邦商贸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x元,出票人为湖南省和兴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长沙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1年4月28日,到期日期2011年10月27日,付款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丽水市华邦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功
代理审判员刘玉玲
人民陪审员宋国成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