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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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等诉D公司等股权确认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A,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X弄XX号XX室。

原告B,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X弄XX号XX室。

原告C,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镇X村XX号XX室。

被告D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XXX。

第三人E,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路XX弄XX号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A、B、C诉被告D公司及第三人E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三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在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徐慧莉

书记员沙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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