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获嘉县邮政局。
被告朱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韩某松妻子(韩某松已故)。
被告韩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韩某松长子。
被告韩某乙,又名韩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韩某松次子。
被告冯某某,又名冯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韩某松次子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获嘉县邮政局、朱某某等储蓄合同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以韩某松(系被告朱某某丈夫,已故)名义在获嘉县财政局的教育集资返还款8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朱某某、韩某甲、韩某乙、冯某某在银行的存款8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洪洲
审判员冯某娟
审判员饶艳辉
二OO九年七月九日
代书记员李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