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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被告获嘉县邮政局、朱某某等储蓄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获嘉县邮政局。

被告朱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韩某松妻子(韩某松已故)。

被告韩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韩某松长子。

被告韩某乙,又名韩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韩某松次子。

被告冯某某,又名冯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韩某松次子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获嘉县邮政局、朱某某等储蓄合同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以韩某松(系被告朱某某丈夫,已故)名义在获嘉县财政局的教育集资返还款8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朱某某、韩某甲、韩某乙、冯某某在银行的存款8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洪洲

审判员冯某娟

审判员饶艳辉

二OO九年七月九日

代书记员李沙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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