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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美泉奶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温某乙、原审第三人张某甲、张某丁解散公司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美泉奶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X街X号楼X门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治安,河南明耀(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温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第三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治安,河南明耀(略)事务所(略)。

原审第三人:张某丁,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洛阳美泉奶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某乙、原审第三人张某甲、张某丁解散公司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美泉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治安,被上诉人温某乙委托代理人温某丙,原审第三人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治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张某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太山

审判员赵群兴

审判员赵国欣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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