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美泉奶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X街X号楼X门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治安,河南明耀(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温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第三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治安,河南明耀(略)事务所(略)。
原审第三人:张某丁,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洛阳美泉奶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某乙、原审第三人张某甲、张某丁解散公司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美泉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治安,被上诉人温某乙委托代理人温某丙,原审第三人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治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张某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太山
审判员赵群兴
审判员赵国欣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