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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薛xx、薛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霸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xx。

被告薛xx。

被告薛xx。

原告刘xx与被告薛xx、薛xx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克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被告薛xx、薛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诉称,原告供给被告油漆,到2006年8月20日共拖欠原告油漆款x元,2008年9月18日被告给原告900公斤油漆折抵油漆款现金x元,被告薛xx为原告出具了下欠x元的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油漆款x元并承担诉讼费。

二被告薛xx、薛xx辩称,我方欠原告的油漆款属实,但是双方在业务往来中油漆出现了质量问题,油漆桶底部有沉淀物,部分产品有爆漆现象,给我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我方愿意用现有的一套烤漆流水线设备折抵原告的全部债务。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合伙关系,共同经营烤漆业务。原告卖给二被告油漆,二被告给付原告油漆款,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到2006年8月20日二被告欠原告油漆款x元,2008年9月18日二被告给原告900公斤油漆折抵油漆款现金x元,被告薛xx为原告出具了下欠x元的欠条,二被告对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承认欠原告油漆款x元的事实。二被告主张油漆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否认,对该主张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庭审中二被告愿用现有的一套烤漆流水线设备折抵欠原告的油漆款x元,原告未同意。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卖给二被告油漆,二被告给付原告油漆款,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应受法律保护。二被告欠原告油漆款x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油漆款x元之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合伙关系,对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主张油漆存在质量问题,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告薛xx、薛xx给付原告刘xx油漆款x元,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100元、保全费122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不预交上诉费,将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张克林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许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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