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2009)横民初字第X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某外出未归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也表示无法查找被执行人李某某的下落,故申请人于2010年6月23日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09)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兴旺
审判员谢加富
审判员李某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