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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2009)横民初字第X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某外出未归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也表示无法查找被执行人李某某的下落,故申请人于2010年6月23日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09)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兴旺

审判员谢加富

审判员李某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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