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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与吴某财产权属纠纷案
时间:2005-03-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三亚民一终字第147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三亚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某,男,35岁,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汪世业,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女,26岁,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闫瑾,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三亚兰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X路。

法定代表人兰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三亚市分行,住所地:三亚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该行职员。

上诉人俞某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4)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予以改判,将房屋所有权确定给上诉人,并判令被上诉人吴某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俞某与被上诉人吴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讼争的位于三亚兰某花园小区B座X楼D单元的房屋产权归上诉人俞某所有。

二、上诉人俞某一次性付给被上诉人吴某十一万元人民币,由上诉人俞某自收到调解书之日起二日内付清。

三、办理上述房屋的有关变更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上诉人俞某负担;如需被上诉人吴某协助,吴某必须协助。

四、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略)元由上诉人俞某和被上诉人吴某各负担一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某平

审判员曾人孝

审判员陈晓明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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