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浦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海南豪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机场西路豪富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中某工商银行洋浦分行,住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内。
负责人曹某某,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朱某某,男,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海南豪劲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某工商银行洋浦分行、原审被告朱某某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被上诉人于200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请求查封上诉人海南豪劲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朱某某价值(略).8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中某工商银行洋浦分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诉人海南豪劲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朱某的银行存款(略).80元人民币,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杨挺
审判员汪斌
代理审判员吴慧
二00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潘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