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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某某与被上诉人宋某某欠工资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宋某某欠工资款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胡某某,宋某某及其代理人张晓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查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22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寇文启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张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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