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
被告戴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戴某盛(于2004年10月14日去世)与原告史某婚后生育一子,即被告戴某。上海市X路X弄X号607-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戴某盛名下,被继承人生前未留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继承人戴某盛名下的上海市X路X弄X号607-X室房屋产权由原告史某、被告戴某共同继承;上述房屋中原告史某享有三分之二份额,被告戴某享有三分之一份额。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