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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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大专文化,职工,住(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4月8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粤x号小客车行至攸县X镇X路段时,遇前方同向行驶的谭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左转变,李某某所驾车超车时与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乘车人易建美死亡、谭某某受伤和两车受损重大交通事故。经攸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家属支付安葬费、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x元,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辩解;2、受害人谭某某的陈述;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照片;4、株洲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5、湖南省汽车摩托车(整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出具的《检验报告》;6、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攸公交认字(2011)第G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攸县公安局攸公刑法检字2011(17)号法医尸体检验报告书;8、疾病诊断证明书;9、公(湘攸)鉴(法医)字(2011)X号司法医学鉴定书;10、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11、求真鉴定字第(2011)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12、户口注销证明;13、攸县X镇X村民委员会关于易建美已予土葬证明;14、办案说明。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李某某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造成一死一伤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于事故发生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易建美亲属和受害人谭某某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亲属和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聂星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李某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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