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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黄某港务有限公司、庄河市港口铁路建设开发中心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力经贸有限公司海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黄某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曲利君,辽宁恒信(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伟,辽宁恒信(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河市X路建设开发中心。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伟,辽宁恒信(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力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辰里X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葛承,辽宁槐城(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大连黄某港务有限公司、上诉人庄河市X路建设开发中心为与被上诉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力经贸有限公司海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04)大海事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伟,被上诉人创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承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海事法院(2004)大海事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海事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伟

代理审判员陈铁强

代理审判员金某

二O一O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金某(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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