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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东风云南汽车有限公司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242-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风云南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戊

上诉人东风云南汽车有限公司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田县人民法院(2010)新法民一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东风云南汽车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宋某丙、宋某戊、宋某丁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由上诉人东风云南汽车有限公司自愿补偿被上诉人刘某、宋某丙、宋某戊、宋某丁因宋某丙新死亡的各项损失计165,000元;

二、被上诉人刘某、宋某丙、宋某戊、宋某丁自愿放弃对上诉人东风云南汽车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不得再追究上诉人东风云南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任何民事责任;

三、由上诉人东风云南汽车有限公司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上诉人刘某、宋某丙、宋某戊、宋某丁165,000元,逾期则按新田县人民法院(2010)新法民一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

四、上诉人东风云南汽车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共计7,150元。

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顾能辉

审判员张益民

审判员魏蓉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甄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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