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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陈某与李某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36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30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女,41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上诉人陈某、陈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唐向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黎有兵、黄宁参加,于2011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审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唐向东

审判员黎有兵

审判员黄宁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罗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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