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宁民执字第215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贾某某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日作出(2008)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原告杨某雨因此案而发生的损失人民币x.11元由被告贾某某负责给付。上述款项,被告贾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x.11元,负担诉讼费1900元及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08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忠杰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