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
被告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
本院于2009年7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秀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1997年6月16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叶某伟,现与被告一起生活。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已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叶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叶某伟(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抚养,原告自2009年8月始至子女独立生活止,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2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1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张秀明
二OO九年八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侯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