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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阳某。

被告曾某。

原告阳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亚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阳某、被告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阳某与被告曾某自小相识,2006年6月21日在安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曾AA(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婚后,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于2011年10月分居生活至今。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未添置的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原告阳某与被告曾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曾AA随被告曾某生活,被告曾某不要求原告阳某支付抚养费;

三、原告阳某有权随时探视小孩,被告曾某不得阻拦;

四、被告曾某送给原告阳某的彩礼x元归原告阳某所有;

五、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阳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亚琳

二Ο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凡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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