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34岁。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2009年3月26日被上蔡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8日被上蔡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某看守所。
被告人杜某某,男,33岁。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2009年3月26日被上蔡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8日被上蔡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某看守所。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杜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0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份和9月份,被告人李某甲、杜某某为骗取钱财,先后加入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织的以传销“旭日美白化妆品”为名的传销组织,以每发展一名成员交3000元获得直销奖365元,并以发展成员多少为依据,晋升级别后提取不同的奖金为诱饵,诱使多人参加该组织后,要求参加者继续发展新成员。其中,被告人李某甲诱使142人参加,并于当年12月份晋升为代理员;被告人杜某某诱使约110人参加,并于2009年2月1日晋升为代理员。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某甲、杜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李××、李××等人证言,销售业绩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蔡某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杜某某为骗取财物,以推销商品为名,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诱使多人参加,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杜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辩称,其不是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
被告人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08年5月份,被告人杜某某于2008年9月份,先后加入贾某某等人组织的以传销旭日美白化妆品为名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以每发展一名成员交3000元获直销奖365元,以发展成员多少为依据,并以晋升级别提取不同奖金为诱饵,诱使多人参加该传销组织。被告人李某甲、杜某某参加该组织后,李某甲组织、领导和发展142人参加该传销组织。杜某某组织、领导和发展110人参加该传销组织。2008年12月被告人李某甲晋升为该传销组织代理员。2009年2月1日被告人杜某某也晋升为该组织代理员。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08年4月份,他妻子刘××的妗子马贺荣给他妻子打电话让他们二人去哈尔滨做生意,他妻子先去了哈尔滨。二十多天后他和本村的李××一起也到了哈尔滨。到哈尔滨后,马贺荣将他俩安置在贾某相租的房子里。前几天光听课,一听课他才知道是传销旭日美白化妆品,每人交3000元钱,可以得直销奖365元,实际啥东西也没有卖,交3000元后就可以发展下线做生意了。他去时,他妻子已将他家5口人的x元交上了。听课后,李××也交了x元。之后他发展了李某丁、刘某乙等人。他的下线有李××、刘某乙、李某丁三条线。王某某、马贺荣是他的上线。贾某某、贾某昂是他的代理商。他和杜某某、刘某丙先后晋升为代理员,成为代理员后每人除365元直销奖外,还可以从代理商处多领161元奖金。他主要负责从下线收钱,之后交给代理商贾某某等人,然后把365元提成和161元奖金领回给下线发下去。他的下线住在他租的房子里,吃住他负责。杜某某有郝××、刘某珍两个下线。只有发展65人至392人时才能晋升为代理员,发展393人以上才能晋升为代理商。他从开始到最后发展有170至180人。
2.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他是2005年9月份到哈尔滨交x元钱加入了经营旭日美白化妆品组织。交了钱后就可以发展下线,发展65至362人就可以成为代理员,发展393人以上就成为代理商,他是刘某丙的下线,刘某珍、郝××是他的下线。到2009年2月1日他发展的下线人员有110人左右,这些人每人交3000元,交给王某某、贾某昂、李某甲各一部分,他因此也被晋升为代理员。加入该组织时说是交3000元给一套旭日美白化妆品,交钱后也没有给化妆品。他的x元钱交给贾某昂了。
3.证人贾某某证言,他是2007年7月21日左右去哈尔滨加入的旭日美白化妆品传销组织。他去哈尔滨之前,他妻子将他家四口人的x元钱交给了上线,后他夫妻发展了贾某礼、张跃进两条下线。贾某礼往下发展了贾某相、王某某等人,贾某相又发展了马贺荣,马贺荣又发展了李某甲夫妻。后来马贺荣、李某甲都成了代理员。他共发展了下线人员有390多人,成了代理商。只有发展393人以上才能成为代理商。他们说是卖旭日美白化妆品,其实啥也没有卖,每人交3000元钱可以得直销奖368元,代理员每人可以提成161元。
4.证人刘××证言,她是李某甲的妻子。杜某某是她姐夫,2008年5月份左右,她妗子马贺荣从哈尔滨打电话让她去哈尔滨做生意,她到哈尔滨后找到马贺荣,并没有生意。马贺荣让她去听“网络营销课”,说交3000元钱购一套“旭日美白化妆品”就等于加入了,就能经营,可以找人加入了,加入的人就成自已的下线,下线再发展的人所交的钱就可以提成。发展65至392人为代理员,393人以上为代理商。后李某甲和李××也到了哈尔滨。她交了x元给白敏,她和李某甲加入了该组织。她们的上线是马贺荣,下线员是李××、刘某乙、刘某丙等人。李某甲成为代理员后就是下去收新加入人的钱,每人交3000元。共收了84人的x元钱上交了。她们的下线最多时近200人。
5.证人郝××证言,他参加非法传销了,他的上线是杜某某。他总共发展下线62人。
6.证人李××证言,杜某某是其丈夫。2008年10月份,杜某某打电话让她去哈尔滨做生意,她到哈尔滨后才知道杜某某、李某甲、李某丁、刘××、刘某丙都在那搞传销。她去时杜某某已交了x元算她家已加入了,可以发展下线。当时说是交3000元给一套“旭日美白化妆品”,实际啥也没给。她们的上线是刘某营,下线是郝××、刘某珍。
7.证人贾××证言,2007年冬季,他弟弟贾某某打电话让他去哈尔滨做生意。他到哈尔滨见到贾某某后,让他听有关网络营销课。后来他交6000元给郑参夫妻,给他300多元的直销奖。过一段时间,他给贾某相打电话让贾某相去了哈尔滨。贾某相让儿子贾某辉、儿媳王某某也去了,后又发展了马贺荣。他的上线是贾某某。
8.证人李××证言,2008年麦后,他村的李某甲让他去哈尔滨做生意,他和李某甲到哈尔滨后,刘××等人带着他去听营销“旭日美白化妆品“讲课,说是每人交3000元加入费,买一套化妆品就可以发展会员了,发展65-392人就是代理员,可以提成1至3万元,发展393人以上就是代理商,可提成不低于25万元。李某甲替他垫支9000元,他后来将9000元归还了李某甲,李某甲将9000元交给了朱里河北的贾某子。
9.证人李××证言,2008年9月份,他本村李某丁的妻子刘某丙给他打电话,让他去哈尔滨做生意。后来他带2000元钱去哈尔滨,到地方后李某甲、李某丁带着他去上课,内容是传销、营销,他不愿干。李某甲、李某丁二人骗他,让他到不同地点听课,说是拿3000元买一套“旭日美白化妆品”就有了经营权,然后发展下线,下线交3000元中可以提成等。他就半信半疑,他就借了x元加上他带的钱还剩1000元,共交x元给李某甲的上线。他后来发展了15人,共交给李某甲上线贾某昂x元。李某甲、李某丁等人骗了有一、二百人。他的下线有赵根义、赵三。李××也被李某甲骗了,李××后来也发展下线21人。
10.证人彭××证言,2008年10月份他岳父郝××从哈尔滨打电话让他去哈尔滨做生意,他到哈尔滨后,李某甲、杜某某、刘××等人劝他加入营销“旭日美白化妆品”组织赚钱。他将9000元交给贾某涛加入了该组织。后他又发展了11人加入该组织,这11人的x元钱交给了李某甲。
11.证人李××证言,2008年10月份,他朋友李某举叫他一起去哈尔滨做生意。到哈尔滨后,郝××接着他和李某举去听课,讲课的是李某甲的小舅子刘某乙等人。讲的内容是传销与营销区别等,他就相信了,他将一家三口人的9000元钱交给李某甲了。之后,他发展下线38人。这38人的钱都交给了李某甲,因为李某甲是他们的总上线,郝××的上线是杜某某,杜某某的上线是李某丁,李某丁的上线是李某甲。
12.证人李××证言,2008年10月份左右,李××给他打电话让他去哈尔滨做生意。到哈尔滨后李××带他去听课,讲的内容是营销不违法能挣大钱等。后来他就动心了,他将他家4口人的x元钱交给了李某甲算是有经营权了。之后他发展了下线刘××等18人。
13.证人刘××证言,2008年11月份李××给他打电话让他去哈尔滨做生意。他到哈尔滨后没有生意做,李××就带着他去听李某甲小舅子李某锋讲课,刘××劝他说如何能挣钱,他就相信了。后来他就交给李某甲x元钱算是入股了。李某甲、杜某某、刘××教他如何骗亲戚入股。他就把郑××一家5人也拉到哈尔滨,郑××也交给李某甲x元入了股。
14.证人郑××证言,2009年元月份,刘××领着他去听李某甲小舅子刘某乙讲课,内容是营销与传销的区别,下课后杜某某等人领着他去其他传销户去“洗脑”,后他就相信了,他交给李某甲x元钱决定买“经营权”做生意。也正要打电话“约人”时郝××给他说:“咱们可能受骗了,先别约人了”。后来李某甲等人都跑了。李某甲有三条下线分别是李××、李某丁、刘某乙。
15.证人王××证言(二卷P106-107),2008年11月份,李××给他打电话让他带1万多元钱去哈尔滨做生意,他就带x元去了哈尔滨。次日,李××领着他去听课,开始一听像是搞传销,听了几天后,认为不是传销,可以做这种生意。后来他就交给李某甲x元钱。他又发展了张联合等9人加入。这9人的x元钱交给了李某甲。
16.证人刘××证言,2008年11月份,他被骗加入了传销组织。他交给李某甲x元钱。他的上线是李××,下线是许国于一家3人。许国于一家3人的钱也交给了李某甲。
17.证人张××证言,2008年12月份,她妹妹张××给她打电话让她去哈尔滨开一个服装店。她到哈尔滨后,张××等人带她去听刘某乙讲关于传销、营销等内容的课,她开始认为是传销,要回来,杜某某、李××劝她让她加入。2008年12月25日她交了一家三口人的9000元加入了。这9000元钱是杜某某给李某甲打电话,让李某甲收的。后她又发展张英等14人加入。这14人的x元钱都交给李某甲了。
18.证人耿××证言,杜某某骗他加入了传销,他妻子刘某珍交了x元算是一家4口人及他妹子刘某芳都加入了。后来他发展了耿永红1人,他妻子发展了下线刘某芳、刘××等人。耿永红的3000元和刘某河一家5人的x元都交给了李某甲。
19.证人刘××证言,2008年10月份,她姐刘某珍从哈尔滨给她们打电话说,在哈尔滨做生意需要交定金,她就把刘某珍交她保管的x元都给刘某珍寄走了。后来,刘某珍打电话让她也过去做生意。她到哈尔滨后,杜某某、李××、刘某珍就领着她去听生意介绍会,内容是每人交3000元,发展两个人,以后等着分红等。杜某某等人是经常给她说如何找人,如何说假话。后来她发展了她弟媳粱×和婆子婶两人。
20.证人粱×证言,杜某某利用传销的方法骗她们家交了x元钱给张保安。她和刘××都是杜某某的下线,刘××是她的上线。她的下线有郝××一家五人,孙志刚一家三人,刘某一家两人,刘某的6000元和孙志刚的9000元都交给李某甲了。她在哈尔滨期间主要就是听课,下课后杜某某领着窜门听别人讲,也不经销啥东西。
21.证人郝××证言,2009年1月份,刘某(粱×的丈夫)到他家说其哈尔滨做生意,而且生意好做。后刘某又从哈尔滨给他打电话让他去哈尔滨。他到哈尔滨第二天杜某某、刘某就领着他去听课,内容是交3000元钱为会员,发展65-392人是代理员,393人以上为代理商。听课后,杜某某领着他听别人给他讲(洗脑),有7天左右他就让家里给他寄x元,又借别人3000元,总计x元全部交给李某甲了,算是他全家都加入了。他的上线是杜某某,他和刘某都是杜某某的下线,后来粱×将班×一家7人作为他的下线。班×交给李某甲x元。在哈尔滨期间,他啥也没有干,除了听课就是编瞎话发展下线。
22.证人班×证言,杜某某以传销的方法在哈尔滨骗了她。2009年1月份,她和女儿粱×都是杜某某的下线,在哈尔滨期间就住在杜某某租的房子内,杜某某说拉的是网络营销不是传销。她就相信了。
23.证人张××证言,2008年11月份,刘某芳给她打电话让她去哈尔滨做生意,当月23日她到了哈尔滨,杜某某让刘某芳、刘某珍把她接到杜某某租的房屋。次日,杜某某和李××就把她领到一个大房里面听课,听完课她觉得不对劲要走,杜某某、李××不让她走,并对她说不是传销,能挣大钱,还让别人劝她。后来,她让家里汇了x元交给杜某某了,算是4个人入股。给她讲课的人是李某甲的小舅子刘某乙。她后来发展了张××等20人。
24.销售业绩单四份,证实唐佳保、贾某娜、朱彦臣、董云飞属刘某丙的下线等情况。
25.被告人李某甲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甲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并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杜某某为骗取财物,以缴纳一定费用即获得资格,并按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为依据,诱使多人参加以推销“旭日美白化妆品”的传销组织,严重拢乱了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杜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李某甲,杜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杜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x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6日起至2010年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贾某军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郭建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史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