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XX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刘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XX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XX,中国区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傅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女,身份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XX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刘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黄某锋

书记员李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