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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乙诉被告湘乡市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房产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潭中行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X乡市望春门X号。

委托代理人刘济忠,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乡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状元坊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乡市望春门状元坊X号,系湘乡市房产管理局法规科干部。

原告王某乙诉被告湘乡市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房产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乙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长张防修

代理审判员谢颖

人民陪审员郭小玲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恋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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