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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8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12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杜某在本村X村X路边,与被害人刘xx发生口角。双方争吵过程中,被告人杜某用木棍对被害人刘xx的左小臂、右某、右某踝等部位进行击打,造成被害人刘xx身体受伤。经鉴定:刘xx的身体损伤程度属于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赔偿被害人刘xx经济损失人民币3.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害人刘xx的陈述,证人李某、李某、刘xx等人证言、物某、鉴定结论、赔偿谅解协议书、户籍证明、报案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赛赛

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黄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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