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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爱农,上海市慧元(略)事务所(略)。

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尧森,国浩(略)集团(上海)事务所。

本院于2010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丽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7年4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某国际大厦委托租赁管理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将其合法拥有的坐落于上海市X路X号的某国际大厦整栋委托给原告进行租赁管理,原告采取措施确保已出租房屋的续租事宜,由原告完成续租合同,原告按续租合同总价租金的10%收取租赁管理费。经原告努力,在合同期内先后与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等12家租赁客户续约或签约,按此10%标准,应提成收取租赁管理费共计人民币x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合同另约定,原告负责开拓市场,提高房屋的出租品质,出租价格超过现有租赁价格的,原告收取超过部分的20%作为市场开拓费,但不能超过总租金的5%。按此20%的标准,原告应提成收取市场开拓费共计x元。但合同签订之后,由于被告对外出现巨额债务无力偿还,其所有帐户连同原告账户全部被法院查封,账户内款项全部被法院控制和划走,致使原告未得到上述合同约定的租赁管理费和市场开拓费。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租赁管理费x元和市场开拓费x元。审理中,原、被告表示愿意和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7月1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租赁管理费人民币x元和市场开拓费人民币x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5元(原告已预缴),本案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495.25元,由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于2010年7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冯丽娟

书记员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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