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郑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住江苏省苏州市XX区XX村X栋X室。
本院受理原告李XX诉被告郑X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郑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自2008年起就实际居住在江苏省苏州市XX区XX村X栋X室,而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房屋已于2010年3月被原告出售,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郑X的经常居住地在江苏省苏州市XX区XX村X栋X室,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郑X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薛桂蓉
书记员杨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