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
被告钱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17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8.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陈晓伦
书记员张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