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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金某长江某有限公司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武某

被告金某

被告长江某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09年11月2日一次性赔偿原告武某医疗费人民币x元、误工费人民币3000元、护理费人民币4950元、轮椅费人民币52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某民币1529元;

二、被告长江某有限公司自愿补偿原告武某人民币x元,该款扣除被告已支付的人民币5000元,实付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三、原、被告各方再无其他争议,今后无涉。

本案鉴定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承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2.50元,本院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09年10月19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云娟

书记员郭玮$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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