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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71岁。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7月27日被抓获,当日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2009年7月31日被上蔡某公安局带回并刑事拘留,经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8月13日被上蔡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某看守所。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7年8月7日上午,被告人许某某以1600元的价格,在商水县X乡小许某从田小刚、许某福(二人均已判刑)手中购买了田小刚、许某福在上蔡某朱里镇X村委盗窃的山东潍坊牌170型四轮车头一辆。后经评估,该车价值21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罪犯田小刚、许某福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购买,价值2160元,妨害了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许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7日起至2009年10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贾合军

二00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史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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