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崇明县x村X组。住所地崇明县XXX村。
委托代理人曹XX,崇明县X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X号。
被告张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崇明县XXX村X组与被告赵XX、张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崇明县XX村X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崇明县XX村X组负担
审判长王绪明
审判员王世高
代理审判员秦朝良
书记员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