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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崇明县XXXXX村民小组与被告赵XX、张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崇明县x村X组。住所地崇明县XXX村。

委托代理人曹XX,崇明县X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X号。

被告张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崇明县XXX村X组与被告赵XX、张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崇明县XX村X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崇明县XX村X组负担

审判长王绪明

审判员王世高

代理审判员秦朝良

书记员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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