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宜章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全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该公司职工。
被告高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章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宜章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章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章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宜章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鹏伟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吴静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