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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诉被告黄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X乡关郢XX组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

被告黄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某区x弄X号。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8月22日19时20分许,被告黄XX驾驶其所有的沪x车辆在本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与即墨路口处撞到骑自行车的原告王XX,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XX应于2010年11月2日前赔偿原告王XX医疗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1,600元;

二、案件受理费50元,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20元,由被告黄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吕惠萍

书记员钱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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