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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市XX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诉被告刘XX居间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市XX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1。

法定代表人周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蒋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XX应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支付原告上海市XX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服务费人民币3,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上海市XX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10月18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仲徐惠

书记员杨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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