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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XX等诉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XX村X号X室,现住上海市虹口区XX路X弄X号X室。

原告唐X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XX村X号X室。

被告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XX路X号F-11,现经营地XX路X号八龙仓库内。

法定代表人李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XX,男,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工作。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8月21日16时20分许,被告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员工徐XX驾驶牌号沪x牵引车牵引牌号沪x挂集装箱半挂车沿五洲大道近浦东北路东约400米处时,与原告沈XX、原告唐XX迪之子唐XX停于路边的牌号沪x车辆相撞,继又撞上站立在车旁的唐XX,致唐XX死亡。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徐乃忠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应于2011年2月8日前赔偿原告沈XX、原告唐XX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死亡赔偿金576,760元、丧葬费21,394.5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1,800元、误工费4,500元、衣物损失费570元、一次性补偿款62,976元、停尸费2,800元,共计人民币722,800.5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28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敏

书记员白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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