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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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刘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货车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0年12月29日被焦作市X村分局刑事拘留,因不予批准逮捕于2011年1月10日被释放,于2011年1月13日被焦作市X村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个体运输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1年1月13日被焦作市X村分局取保候审。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某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延期审理二次。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冬玲、侯莹莹出庭支持公诉,上述二被告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2月26日8时10分许,被告人马某驾驶豫x号重型自卸货车行至文昌路X路交叉口向西右转弯过程中,与由北向南骑自行车的小女孩王某相撞。后马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驾车驶离现场,被现场群众在中马某门口追上。被告人刘某在得知发生交通事故后,为得到保险索赔,安排他人将豫x号重型自卸货车停放在中马某门口,将肇事的豫x号货车藏匿,并安排马某谎称肇事车辆为豫x号重型自卸货车。王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马某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各项费用共计x元,并已履行完毕。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马某、刘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平、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光盘一张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依法惩处。

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10年12月26日8时10分许,被告人马某驾驶豫x号(套用号牌,车主为被告人刘某)重型自卸货车沿文昌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文昌路X路交叉口向西右转弯过程中,与由北向南骑自行车行驶的小女孩王某相撞,王某受伤。被告人马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行驶,在中马某门口被群众追上。王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被告人刘某在得知发生交通事故后,为得到保险索赔,安排他人将豫x号重型自卸货车置换肇事车辆,并让马某谎称肇事车辆为豫x号重型自卸货车。后马某、刘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换车事实,并未向保险公司理赔。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马某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各项费用共计x元,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证人王某平证明:案发当天,王某平和马某各开一辆货车去中马某,马某在前,王某平在后,王某平路过马某菜市场北边十字口时,看到路口出事了,就给马某打电话,问他过的时候出事了吗,他说没有。后王某平接到老板刘某的电话说因为是无手续车,让其将马某开的货车开到中马某南边,同时把1665牌照卸掉。后见到马某过来把王某平开的豫x开走了。马某当天开的是x号,是个套牌车。

证人王某某证明:接到老板刘某的电话说让其将x号车从中马某南边开到汽车修理厂,其不知道车出事了,老板给其说车坏了。

2、证人吴刚刚证明:案发后吴刚刚路过现场看到受伤的小女孩还坐起来了一下,听周围的人说撞人的车跑了,后吴就追了上去,追到中马某门口听一个女的指认说就是黄色的大货车撞的人,自己就和这个女的一起喊司机,说他的车轧住人,这时中马某保卫科一个人出来听说情况后,骑摩托车带司机回到了现场。

证人任小三证明:案发当天任小三在中马某门口值班,后见到一辆大货车停在门口,司机下车买烟,有三个人追上司机说他开车轧住人了,后任小三就带着货车司机去了现场,司机说他不知道轧人了。

证人段志勇证明:段志勇路过案发现场看到地上躺着一个小女孩和一辆自行车,一辆货车刚从现场过,听周围群众说就是这辆黄色的大货车,段志勇就去追这辆车了。

证人张小娥证明:案发当天张小娥在门口摆水果摊,听到有人喊说轧住人了,看到一辆黄色的大货车往西边驶走了,现场有一个小女孩被轧住了,我看小女孩怪可怜,赶紧打了110,120。

证人张秋梅事故发生时张秋梅看到一辆黄色的大货车在十字路往西行驶中间货车北边第二个车轮将小女孩挂翻,第三四个轮从其身上轧了过去往西跑了,看到后厢上写有“6”字。

证人李某某证明:李某某在现场看到货车由北向西行驶,小女孩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因车没刹住,自行车撞到货车上,小女孩摔到货车后边四个轮胎前边,货车从其身上轧了过去往西跑,司机可能不知道,因为当时正过减速带。

证人王某合证明:王某因为拆迁暂住在中马某,女儿王某早上7点半左右上课骑自行车出门,后听说女儿出车祸被送往医院。

工作记录证明:办案民警郭某国见到了追车人王某岭,王某事故发生时,小女孩骑自行车是由北向南行驶,货车是由东向西行驶,货车将小女孩碰倒后,轮胎从其身上轧过之后货车没有停,货车后厢有手写的大号“x”,已向110报过,之后王某岭向西追赶,在中马某门口追上了肇事的黄色大货车。让王某岭作证,王某不作证,拒不作笔录。

情况说明证明及光盘一张:知情人王某岭报案时说肇事车辆尾部手写号为x,后110接警人员听错写成x的情况。

5、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单两份证明:对肇事的货车和被损毁的自行车技术检验情况。货车灯光系不合格,转向系、制动系合格。自行车制动系合格。

尸体检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明:王某的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致内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当事人血样检验、鉴定报告证明:马某案发时未饮酒。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马某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该起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车体痕迹照片证明:交通肇事现场的状况、方位等。

6、户籍证明两份证明:二被告人年龄状况。

驾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马某有驾驶证。

户口复印件证明:被害人王某的基本情况。

发破案经过证明:本案的发破案经过。

到案说明证明:二被告人到案情况。

7、调解协议书、收条证明:民事调解情况。

8、被告人马某供述承认:当时驾驶豫x号重型货车去中马某拉煤时从马某菜市场北边往中马某拐的那个十字路口经过,后在中马某门口买烟时有人追上我说我开车轧住一小女孩,我把车丢到中马某门口,跟着他们到了现场,看到地上躺一小女孩,我赶紧拨打110、120,120来后把小女孩拉走了,我在现场等候处理。我和公安人员一块看了车辆碰撞痕迹,我承认是我开车轧了小女孩。怎么出的事自己不知道,当时右边有个老头推个三轮车,我在拐弯中只注意看车右前方,没注意车左边。自己在第一份供述中说了假话,当时开的肇事车牌照不是豫x,而是一辆黑车,套牌照为豫x,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车主刘某给其打电话说肇事车没有手续和保险。等马某从肇事现场到中马某门口时,发现肇事车已被换成豫x,后听刘某说是其安排人将车调换并将肇事车开走的。

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实:自己系肇事车辆的车主,共有三辆货车,肇事的车辆是无手续车,套用自己另一辆货车豫x的牌照。在接到马某的电话后,为了保险索赔,刘某排让马某说肇事车辆为另一辆有手续货车的牌照x,同时让人将该辆货车开到中马某门口,并将肇事车开走,后并未向保险公司索赔。

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刘某指使马某驾驶套牌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成立。本案系过失犯罪,二被告人在案发后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量刑时可酌情从轻。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田英明

审判员禹春慧

人民陪审员王某枝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毛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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