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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1年8月13日被焦作市X村分局取保候审。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5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因与荣志鹏有矛盾,遂纠集李亚秋(已判刑)等人去马村X村荣志鹏的家中欲对荣志鹏实施殴打。到荣志鹏的家门口后,朱某、李亚秋先用脚将荣志鹏门口西侧的厕所用脚跺坏致厕所倒塌。后朱某、李亚秋持刀采取手拍、脚跺的方式击打荣志鹏家的大门,被害人杨林英(荣志鹏的奶奶)打开屋门后,朱某、李亚秋持刀强行进入杨林英的屋内,得知荣志鹏不在家中,二人采取刀砍、脚跺等方式损毁屋内物品,将屋内的木柜、镜某、钟表等物品砸坏。

2011年8月13日,被告人朱某到马村公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有关民事赔偿,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杨林英于2011年10月11日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并于当日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投案证明等书证、被害人杨林英的报案及陈述,证人李亚秋、秦某、谢岩岩、苏超、浮刚刚证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现场堪验笔录,调解协议书及收条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亚秋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和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胡德意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毛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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