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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XX、谢XX诉被告朱YY、官X分家析产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X路X弄X号X室。

原告谢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X路X弄X号X室。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YY,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官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X路X号XX楼X室。

本院受理原告朱XX、谢XX诉被告朱YY、官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被告官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户籍地均在本市杨浦区,故本案应由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系争不动产所在地为本市浦东新区。鉴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的申请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官X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仲徐惠

书记员孙国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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