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
被告拓×。
被告杨×。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拓×、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某承担。
审判员周某斌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刘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