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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被执行人王某(2011)沙民初字第238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马某。

被执行人王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某与被执行人王某(2011)沙民初字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赔偿申请执行人马某人民币35655元,其中:履行款35000元,诉讼费655元。本院于2011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30元。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2月3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本案执行标的36085元,被执行人王某付33000元给申请人;2、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3、本案现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于2012年2月3日兑现了33000元案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卫市X区人民法院(2011)沙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某旺

审判员李春

审判员谢加富

二0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李荫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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